刑事案免除此常審但非談責非幼童不立亡,遛狗樓墜律師類事父親過錯件刑監護2歲事追慎,
时间:2026-10-14 22:12:33 出处:知識阅读(143)
近日,父亲非常“父親外出遛狗,遛狗律师立案2歲幼童獨自在家從18樓不幸墜亡”一事引發持續關注。岁幼事不事件审慎悲劇發生後,童楼谈刑警方經過詳細調查取證,坠亡追责認為現有證據不構成刑事案件,此类目前仍在進一步調查中。刑事
紅星新聞注意到,但非針對事件中孩子父親的免除種種表現,有網友提出質疑,监护認為其存在明顯過錯,过错應該擔責。父亲非常兩名受訪律師也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,遛狗律师立案目前雖刑事不立案,岁幼事不事件审慎但不等於監護人不存在過錯,童楼谈刑“孩子母親依舊可以從刑事層麵或民事侵權方麵起訴孩子父親,進行追責。”
▲崔先生的微信頭像悲劇發生:
父親短暫離家遛狗
獨自在家的2歲幼童高墜身亡
據瀟湘晨報報道,9月13日上午,重慶的崔先生與妻子劉女士帶著2歲2個月大的孩子在外遊玩。下午3點左右,崔先生開車送劉女士參加某活動,後獨自帶孩子返回家中。回家後,崔先生將孩子安置在客廳沙發上看動畫片,孩子懷裏抱著最喜歡的被子。
隨後崔先生出門遛狗。12分鍾後,崔先生回家發現孩子不見了,“不在沙發上,我找遍了次臥、主臥、廁所和廚房,都沒找到人。”崔先生說,就在他焦急尋找時,聽到陽台外有人呼喊“有孩子墜樓了”。他衝到陽台向下望去,看到孩子倒在地上。
上述報道中,崔先生稱,家中陽台欄杆高度超過一米,此前安裝過簡易防盜窗,後來又進行了拆除,事發時窗戶沒關。其表示,據法醫現場勘查推測,孩子可能是踩在陽台放置的洗澡桶邊緣,一隻手抱著被子翻出了窗外。孩子從18樓墜下時砸中樹杈,導致嚴重內出血身亡,體表無明顯外傷。
劉女士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,事發房間監控設備未插電,無法還原墜樓的具體過程,丈夫平時極少參與育兒。事發前數日,夫妻雙方曾因家務分擔、育兒理念等發生爭吵。劉女士還說,事發後在小區時,她打了他三巴掌。到殯儀館的時候因實在忍不了了,感覺丈夫心裏沒有痛,她打丈夫後,對方卻反擊道:“這是最後一下,你再動我一下,我就調監控,我要報警。”
9月17日,紅星新聞致電劉女士,但對方表示自己身體不舒服,暫無法回應。而崔先生則告訴記者,劉女士因孩子的事需要宣泄,自己與劉女士(關係)並非網友們認為的“水深火熱”,“我們其實沒說的那麽‘惱火’,一起吃飯這些都還在。她就是想不通,覺得孩子委屈了,想我承擔一些責任。”
▲警方出具的案(事)接報回執 圖據瀟湘晨報而在此前的報道中,崔先生曾明確表示現場監控等均能證明他在事發時確實不在家中,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虐待行為。據悉,該事件在警方介入後,經過詳細調查取證,認定為意外事故。另據封麵新聞報道,轄區黃泥塝派出所表示,該案不屬於刑事案件。警方已告知孩子母親,可通過司法程序進一步維權。
律師解讀:
刑法有嚴謹的入罪標準
不予刑事立案不等於免除監護過錯
紅星新聞注意到,在劉女士的社交賬號上,有網友留言質疑,稱這起悲劇中崔先生屬於監護失責。有網友列舉出此前“一母親外出飲酒將3歲兒子反鎖酒店房間致其墜亡,因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”的案例進行對比,認為崔先生應當擔責。
那麽,崔先生有錯嗎?在目前未刑事立案的情況下,是否意味著他沒有法律責任?而同樣作為孩子的監護人,夫妻之間又是否可以進行起訴追責?9月18日,紅星新聞記者對此谘詢了兩名案外律師。
“刑事不立案,不等於監護人不存在過錯。”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明確表示,我國《刑法》中的過失致人死亡罪,是指要求行為人應當預見危害結果,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,或者輕信能夠避免,最終造成死亡後果。司法實踐當中,對於親生監護人因監護疏忽造成子女死亡的案件,刑事立案追責非常審慎,“本案警方綜合全案證據,認為現有證據達不到刑事犯罪的證明標準,因此不予刑事立案。但刑事不追責,並不等同於監護過失可以一筆勾銷,監護過錯在民事法律層麵依然要作出評價。”
北京市中聞(西安)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則向記者表示,依據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21條: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。事件中孩子僅2歲2個月,屬於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幼兒,本身沒有危險識別與自我保護能力,“作為共同監護人,崔先生負有持續看護義務,哪怕隻是短暫離家,同樣不能直接把幼兒單獨留置家中。”
譚敏濤說,該事件中,崔先生離家12分鍾,顯然屬於監護責任嚴重缺失。短暫遛狗並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。而房屋內並未安裝防護網,窗戶也處於開放狀態,對於這些家長應當預見的危險,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,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,這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標準,“但司法實踐當中對於父母監護過失致自家子女死亡,裁判時會綜合家庭悲劇因素予以審慎把握,確實存在不追究刑責的現實空間。”
至於同為監護人的夫妻之間是否可以起訴追責,譚敏濤認為,劉女士完全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追責,但存在現實難度。“針對目前未刑事立案的情況,劉女士可以向公安申請複議,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,由檢察院審查是否應當督促公安刑事立案。另外,劉女士作為共同監護人,可以起訴崔先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。因父親監護失職,侵害了孩子生命權,同時也侵害母親的監護身份權益,母親享有訴權,法院可以受理。”
但對於民事層麵的損失賠償,譚敏濤表示,因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父母雙方。妻子起訴丈夫,本質是一方監護人向另一方監護人索賠,財產是夫妻家庭內部之間處理,不存在外部第三人的賠償給付效果,“實務當中該類案件,法院更多的是在判決書中認定父親存在監護過錯,金錢賠償的支持尺度往往比較審慎,很難拿到高額的財產賠償。”
“家庭監護責任不能心存僥幸,悲劇沒有‘時間長短’的緩衝。”周兆成提醒,未成年人尤其是八周歲以下低齡兒童,絕不可以獨自居家。高層住戶更要做好窗戶、陽台的物理防護,及時清理陽台可攀爬踩踏的桶、箱子、座椅等物品,“監護責任沒有‘短暫離開’的豁免。刑法有嚴謹的入罪標準,不予刑事立案不等於免除監護的過錯評價。”
紅星新聞記者 羅夢婕
編輯 張尋
審核 王光東
上一篇: 30秒懂粵保:你未來的養老金,從哪來?